主要結論:設備布局、個人防護用品、建筑衛生學、職業衛生培訓、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、輔助用室、職業病防護設施、應急救援設施、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等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;總體布局、職業病危害告知、職業健康監護、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基本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等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。 建議:1)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的有關規定和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》(GBZ188-2014)的要求,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、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,并將檢查結果如實書面告知勞動者,對異常人員進行復查。 2)應當按照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》(GBZ158-2003)的規定,完善工作場所告知。在生產車間設置“激光有害”、“戴防護眼鏡”等警示標識。 3)根據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》(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〔2020〕第5號)的規定,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,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、操作規程、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。 4)加強工作場所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管理,杜絕作業人員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。 5)建設單位應安排專職/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(如:激光輻射、微波輻射等)進行日常監測。 6)按照《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》(安監總廳安健〔2013〕171號)要求規范建立職業衛生檔案。 |